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綜行處字〔2021〕9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1-08-06 12:57
當事人:湘潭縣汾水紅新幼兒園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2430321***********W
經營場所:湘潭縣**鄉**村**組
法定代表人:肖**
聯系電話:1508******8
2021年3月16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湘潭縣分水鄉校園食品安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餐飲服務許可證》超過有效期,未能提供有效的許可證明。本局對當事人違反從事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之規定的行為立案調查,通過現場檢查、詢問當事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等方式,查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于 2021年6月23日調查終結。
2021年3月16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材字〔2021〕17-015號),要求當事人提供有效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明原件。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供。
本局于2021年5月12日對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字〔2021〕17- 27號),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未取得有效餐飲服務許可證明向幼兒提供餐飲服務的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副本復印件、《餐飲服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肖**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 對湘潭縣汾水紅新幼兒園的經營場所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拍攝的照片10張,證明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事實;
3.對當事人肖**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事實;
4.本局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字〔2021〕17-27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5.本局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材字〔2021〕17-015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1年6月2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1年7月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綜處告字〔2021〕10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本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其行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時糾正,于2021年6月2日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添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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