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綜行處字〔2021〕113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1-08-30 11:15
當事人:湖南穩旺生態農業有限責任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5
住所:湘潭縣**鎮**村**組
法定代表人:唐*
身份證號碼:43032119*********X
2021年4月9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當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執法人員下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綜強措字〔2021〕13-103號),對經營場所內無法當場提供檢驗檢疫相關證明的豬肉及豬肉制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于2021年4月27日調查終結。
2021年4月9日,本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懸掛有六條鮮豬肉在售,鮮豬肉上無任何檢驗檢疫印章,當事人無法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重量共計37.2公斤,銷售價36元/公斤,涉案貨值1339.2元;
此外,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冰箱上藍色塑料框中發現有臘制豬肉8.3公斤,當事人未當場提供該批臘制豬肉品的檢驗檢疫相關證明。
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下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綜強措字〔2021〕13-103號)。對當事人經營的37.2公斤鮮豬肉,8.3公斤的臘制豬肉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2021年4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綜限提字﹝2021﹞13-103號),要求當事人向本局提供豬肉及豬肉制品檢驗檢疫證明等相關的材料。
經查,當事人除在湖南青花綠色肉聯食品有限公司采購經檢疫合格的鮮豬肉銷售外,還在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鮮豬肉。案發時,本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查獲正在銷售的鮮豬肉即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當事人無法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另查明,上述臘制豬肉品為當事人從他處購進暫放在店內,準備下班后帶回家自行食用,當事人提供了購買記錄。
4月23日,當事人提供了《整改報告》《銷毀申請書》,提出主動銷毀涉案豬肉。
4月27日,經局領導同意,本局依法對扣押的涉案37.2公斤鮮豬肉和8.3公斤臘制豬肉品下達了《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綜強解字〔2021〕13-103號),當事人在本局執法人員的監督下主動采取無害化填埋銷毀了37.2公斤鮮豬肉,8.3公斤臘制豬肉品解除扣押退還當事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對當事人現場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照片七張,證明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事實;
3.對法定代表人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事實;
4.本局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綜強措字〔2021〕13-103號)、《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進行扣押的事實;
5. 本局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綜限提字〔2021〕13- 103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的事實;
6. 本局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綜責改字〔2021〕13- 103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7.對茶園中學后勤管理人員進行調查制作的調查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與湘潭縣譚家山鎮茶園中學存在購銷鮮豬肉行為的事實;
8.對湖南青花綠色肉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調查制作的調查筆錄一份,與當事人購銷微信聊天記錄等二十四份,證明當事人于湖南青花綠色肉聯食品有限公司簽訂合同、采購肉品的事實。
9.當事人提交的《整改報告》、《銷毀申請書》,證明當事人積極整改的事實;
10.本局下達了《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綜解強字〔2021〕13-103號)、《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對涉案食品予以解除扣押的事實。
11.2021年4月27日,本局執法人員監督當事人對涉案食品進行無害化填埋處理,現場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主動銷毀涉案食品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案件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以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1年4月2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1年7月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潭縣市綜聽告字〔2021〕75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2021年7月7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聽證申請。本局根據當事人申請,就本案于2021年7月30日舉行了公開聽證。當事人于聽證會上提出:1.自認為是一個合法的經營戶,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齊全;2.對于4月9日市場監管局的執法檢查,認為執法不公;3.處罰不當。經聽證會查明,當事人所陳述申辯的內容與此次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無任何關聯性。當事人對其違法行為及處罰依據未提出任何異議,只是對處罰意見有異議,但其未在聽證會上提交可以減輕或免于處罰的證據,所以對當事人所提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因此本案違法事實成立,證據充分,辦案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處罰適當,同意辦案人員的處罰建議。
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所指的“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案發后,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積極糾正,主動申請銷毀涉案食品,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可以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35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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