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綜行處字〔2021〕12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1-08-31 16:03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王胖子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F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路**號
經營者:劉**
公民身份號碼:43032119*********4
2021年7月6日,本局接到舉報,稱當事人于2021年6月7日向其出售2包單價為12元的200克裝的“雙匯®”水晶臘腸,其中一包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01202”、保質期為6個月,系超過保質期的食品。2021年7月12日本局執法人員對舉報內容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核查時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未發現舉報所稱的生產日期為“20201202”、保質期為6個月、200克裝的“雙匯®”水晶臘腸,但在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擺放有4袋凈含量225g/袋、規格為25g×9支、生產日期為2020年11月18日、保質期為6個月的“雙匯®”雞肉火腿腸,該食品已超過保質期。對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本局于2021年7月12日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并于2021年8月9日調查終結。
至2021年7月12日檢查時止,當事人尚庫存超過保質期的“雙匯®”雞肉火腿腸4袋。本局執法人員于當日將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法予以扣押。2021年8月9日,本局決定將該強制措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9月24日,并于當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綜延強字﹝2021﹞12-15號)。
經查,據當事人的經營者劉**稱,當事人于2021年1月以10元/袋的價格從湘潭市雨湖區優旺達食品批發部購進由湖北省宜昌市雙匯集團·宜昌雙匯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凈含量為200克/袋、生產日期為2020年12月2日、保質期為6個月的“雙匯®”水晶臘腸8袋,計購貨款80元,爾后置于其經營場所以12元/袋的價格進行銷售。該“雙匯®”水晶臘腸自2021年6月3日起已超過保質期,超過保質期后當事人銷售上述生產日期為2020年12月2日的“雙匯®”水晶臘腸4袋。另外,據當事人的經營者劉**稱,當事人于2021年1月以4元/袋的價格從湘潭市雨湖區優旺達食品批發部購進由綿陽雙匯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凈含量為225克/袋、生產日期為2020年11月18日、保質期為6個月的“雙匯®”雞肉火腿腸12袋,計購貨款48元,爾后置于其經營場所以5元/袋的價格進行銷售。至2021年7月13日本局執法人員檢查時止,當事人尚庫存生產日期為2020年11月18日的已超過保質期的“雙匯®”雞肉火腿腸4袋。當事人經營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計貨值金額68元。
2021年7月2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綜限提材通字﹝2021﹞12-19號),要求當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其購進生產日期為2020年12月2日的“雙匯®”水晶臘腸及生產日期為2020年11月18日的“雙匯®”雞肉火腿腸的進貨憑證、其銷售上述食品的全部銷售憑證及納稅憑證,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供,導致當事人經營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當事人于2021年7月12日對其銷售的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劉**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7月12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的《現場筆錄》1份以及現場照片5張,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及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名稱、具體數量、標注的銷售價格。
3.《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綜強決字〔2021〕12-16號)及其《財物清單》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及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名稱和具體數量以及本局依法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實。
4.本局執法人員對劉**進行詢問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及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名稱、數量,購進上述食品的價格、購進數量及銷售價格、銷售數量。
5.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函》復印件1份及其購買的生產日期為2020年12月2日的“雙匯®”水晶臘腸的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及銷售價格。
6.舉報人提供其購買過程的視頻資料1份,證明當事人于2021年6月7日向舉報人銷售生產日期為2020年12月2日、保質期為6個月、凈含量為200克/袋的“雙匯®”水晶臘腸的事實及銷售價格、數量。
7.《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綜限提材通字﹝2021﹞12-19號)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其購進生產日期為2020年12月2日的“雙匯®”水晶臘腸及生產日期為2020年11月18日的“雙匯®”雞肉火腿腸的進貨憑證、其銷售上述食品的全部銷售憑證及納稅憑證的事實。
8.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以及張貼該《召回公告》的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于2021年7月12日對其銷售的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實。
9.《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綜延強字﹝2021﹞12-15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將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9月24日并送達當事人的事實。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本案案卷所有證據,均已由當事人發表意見,未提出異議,全部查證屬實,以上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均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1年8月1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潭縣市綜聽告字﹝2021﹞109 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措施,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應當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上述被扣押的“雙匯®”雞肉火腿腸4袋;
2.處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8月27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


